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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税务机关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构建和完善关联交易利润水平监控管理指标体系,加强对企业利润水平的监控,通过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和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促进企业税法遵从。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下面主要从六个角度进行解析:


一、监控管理与风险提示

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的税收风险。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或者发现自身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自行调整补税。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应当填报《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自行调整补税且主动提供同期资料或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应按基准利率加收利息。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但补缴税款不到位的;或企业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这两种情形下税务机关仍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二、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范围

特别纳税调查程序适用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等事项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重点关注具有以下风险特征的企业:

1、关联交易金额较大或者类型较多;

2、存在长期亏损、微利或者跳跃性盈利;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或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

5、与低税国家或地区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6、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

7、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

8、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做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9、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筹划或者安排。

三、提供资料要求

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可以要求被调查企业及其关联方,或者与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采用实地调查、检查纸质或者电子数据资料、调取账簿、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发函协查、国际税收信息交换、异地协查等方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被调查企业不提供特别纳税调查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转让定价方法

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调查时,应先进行可比性分析,并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具体分析内容: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和经营策略等。税务机关应当在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对企业关联交易进行分析评估。

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该方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2、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该方法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者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者单纯购销业务。

3、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该方法适用于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4、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利润。该方法适用于不拥有重大价值无形资产企业的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和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以及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5、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实际或者预计)的贡献计算各自应当分配的利润额。该方法适用于企业及其关联方均对利润创造具有独特贡献,业务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关联交易。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资产评估方法,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利润与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相匹配原则的方法。

五、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

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企业如出现亏损,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加强监控管理。企业承担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研发失败等原因造成的应当由关联方承担的风险和损失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转让或者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收取或者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根据不同情形适时调整,未适时调整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劳务交易支付或收取价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应当是受益性劳务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因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六、补救措施及利息

企业被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也可以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利息。计息期限为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利息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照365天折算日利息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和自行调整补税的,可以只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超过补缴税款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自补缴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在加收滞纳金期间不再加收利息。


通过以上六个角度解析,税务机关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运用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针对转让定价方法实施多种调查,目的就是为了符合G20倡导的“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地征税”总原则,也为企业与关联方交易的处理指明了方向。企业与关联方交易之间还会涉及哪些内容呢?有关会计账务如何处理,相关税费如何计算缴纳等一系列内容,将在后续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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