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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出offer后又反悔,需要赔偿吗?

Offer是企业向拟录用的候选人发出的要约,其目的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企业HR经过层层筛选找了个合适的候选人,面试通过后就了发offer,后期又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通知候选人无需入职了,你是否有踩过这样的“坑”?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案情回顾

2021年,原告王某通过BOSS直聘看到有土建工程师的招聘信息,后通过该网站投递简历,并通过了微信视频面试。7月21日,被告A公司人事行政部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王某发出《录用通知书》,内容载明“尊敬的王先生/女士:您应聘本公司工程师之职,已通过面试评审,现已确定被我司录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录用情况……二、报到相关要求:1、请您于指定日期到我司人事行政部办理报到入职手续(如有变动需提前沟通)。报到时间:2021年8月21日上午9:00前。报到地点:……2、入职时请您提供以下资料信息:……(8)公立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原件(包括但不限于:血常规、肝功能、心电图、胸透及其他常规项目)。(9)原单位离职证明原件……三、其他事项:1、如果您不能在入职前办理好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体检、前任雇主的法定离职手续等),我司有权撤销录用通知书……。”王某于当日回复发件人邮箱“收到”。

2021年8月23日,A公司人事郭某通过微信和原告确认到岗时间,王某告知“应该是9.1日,这边31日才让走,因为我们是15号发当月工资。”郭某回复“那就定9.1。”8月30日王某进行体检并取得体检报告。8月31日,王某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且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招退工登记,中断社会保险。同日11时12分,郭某通知王某“我这边得到消息是没有办法办理入职。”王某于12时04分回复“我这边离职手续都办好了,offer上的到岗时间之前我们也已经确定好了,也已经拒绝了其他公司的offer,不能入职不是我的问题,是你们公司内部问题,我按照约定时间上班,如果之后不能办理入职,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起诉……。”2021年9月1日,王某前往A公司报到,但未被接收。后王某以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擅自取消offer,导致其信赖利益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全部损失。

案情分析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尽的义务,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在缔结劳动合同过程中,作为处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更应审慎履行对劳动者信赖利益的尊重和保护等义务。

本案中,原告看到被告的招聘信息后投递简历并通过了被告的面试,被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原告发出《录用通知书》,原告于当日按照被告的要求予以回复,明确接受该录用通知,《录用通知书》是被告向原告发出的要约,原告的回复即承诺,表明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此后,原告基于被告录用自己的合理信赖,进行了体检并从原单位离职,办理交接及解除原劳动合同、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停缴,而被告因自身原因未能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因而存在过错,导致原告信赖利益受损,已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就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原告主张的工资、报到的交通费、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损失,系被告因存在缔约过失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该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1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476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500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构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律师提醒

1、Offer是企业向候选人发出的有法律意义的“要约”,候选人应允入职的行为就是“承诺”,当“要约”+“承诺”双条件符合,Offer就变成了企业和候选人双方达成合意的一纸合同。

2、企业HR应充分重视offer的法律风险,发送之前仔细审查条款内容是否有疏漏之处,除了一般的基础条款外,是否明确约定offer的生效条件、企业单方解除offer的条件等,避免与求职者发生法律纠纷。

3、企业一旦发了offer后又反悔的,可能要面临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企业HR可以将实际情况告知应聘者,取得其谅解,并进行适当的补偿。另一种方法,企业可与应聘者先建立劳动关系,再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解除处理,但这无形中会可能会加大企业的解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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