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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不到位)即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

在公司法对注册资本从实缴改为认缴制的背景下,设立公司对注册资本没有特别限制,不用实际出资,也可以选择设置几十年的出资期限。那么,如果在约定的出资期限还没到,股东即转让了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原股东出资义务是否自然转让给受让股东?如果公司资不抵债,原股东是否可以全身而退,而不用承担补缴出资责任呢?

一、案情简介

B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9日,法定代表人甲,注册资本900万元,股东为甲(占股42%)、乙(占股43%)、丙(占股15%),出资期限为2039年12月31日。

2020年7月6日,甲、乙、丙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C公司(甲、乙审理中称转让款未支付),2020年7月8日各方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C公司认缴出资期限不变,B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案外人丁某。

后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A公司产生买卖合同纠纷,A公司提起诉讼,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主要确定两点:

第一、B公司应于2020年6月20日向A公司交付总价值为4000000元的货物,如B公司交货违约,则B公司应返还A公司上述货款4000000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400000元,上述货款和违约金B公司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向A公司清偿;

第二、如B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债务的,A公司有权就B公司未清偿的债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B公司仅履行了部分内容,A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5月27日,该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认定B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A公司向该院申请追加甲、乙、丙三方为被执行人,提起诉讼。

二、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甲、乙、丙是否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问题。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不法行为,这与认缴资本制下股东享有的合法出资期限利益有着本质区别。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股东在认缴期限内未完全缴纳出资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不再享有期限利益,其出资应加速到期。在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的情况下,股东为逃避出资义务而恶意转让股权,则有违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虽然A公司非基于对B公司900万元注册资本的信赖而与B公司发生交易,但是综合案涉股权转让背景、转让时间、交易对价及是否实际支付等情况可以认定甲、乙、丙向C公司转让股权系为逃避出资义务而恶意转让:甲、乙、丙作为B公司的原股东,应知晓B公司经营及负债情况,向C公司转让股权时,A公司与B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出具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B公司应履行的债务金额及履行期限;甲、乙、丙进行股权转让的时间在案涉债务形成及确认之后,且甲、乙、丙未举证证明C公司支付过上述股权转让款,甚至将B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案外人丁;甲、乙、丙未举证证明其转让案涉股权时B公司具有完全履行案涉债务的能力,也未对其转让案涉股权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

由于甲、乙、丙未能举证证明C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及履行能力,因此在B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及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的情况下,判令追加甲、乙、丙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各自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民事调解书中B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13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7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9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律师提醒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原股东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对外转让股权的,并不免除原股东的出资责任,原股东即使表示已将出资义务转让给新股东,但其约定并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追加该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时也提醒大家在进行股权交易的时候受让人一定要对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进行详尽调查,并与转让方约定债务的承担主体和范围。若受让人自己承担出资义务的,则需要将出资金额加入到受让股权成本中,要求适当减少股权转让价款;若受让人不承担出资义务,则要求出让人履行出资义务后再进行股权转让。建议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给出专业的方案和建议,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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