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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其债权由谁主张?

公司是企业法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有自己的财产和地位,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公司注销代表其法人的人格消灭,无法再以公司的名义继续从事民商事活动。若此时公司仍然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是否还可以主张?如果可以该以谁的名义主张呢?

一、案情简介

被告周某前两年向A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A公司货款为壹拾叁万伍仟伍佰元正.周某(日期)”。2022年7月25日,A公司出具了清算报告,股东会确认清算报告,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2022年7月31日,A公司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股东发起人为王某、徐某。2022年8月19日,股东王某承诺,由于A公司已注销,涉及到原公司的债权由原公司的股东徐某向债务人周某主张权利。本人王某承诺自愿放弃债权主张。后徐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欠结货款。 

二、案情分析 

被告周某结欠A公司电动工具货款135500元的事实由被告周某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法院予以确认。现因A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注销,故由该公司股东徐某作为原告起诉,诉讼主体适格。首先,公司与公司股东在法律上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因存在投资关系,股东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收益权,并对公司结算具有清算责任,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公司股东根据民事权利承继原则,全体股东成为权利主体,虽然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但公司的债权不因主体的消灭而消灭。其次,A公司在注销后其股东均承诺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股东对公司注销登记后遗漏债权应享有对债务人主张权利,现A公司虽已注销,但其股东徐某与王某均享有主张的权利,但王某已作出放弃该债权主张,同意由原告徐某主张该债权,故被告周某结欠货款135500元由其向原告徐某履行债务。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条 第2款: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36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四、律师提醒

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被注销,其法人资格和各种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如果公司注销后还有遗留债权的,因公司主体不存在,也无法以公司的名义行使追索权。

2、实践中,由于公司在清算过程中遗漏或无法实现等原因,会存在公司清算后仍有尚未实现的债权,对于这部分债权的实现,目前尚无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但从财产所有权角度,清算后公司未实现的债权也属于公司财产,属于股东所有。

3、因此,公司注销后,公司遗留债权并不自然归于消灭,虽然公司的法人资格和诉讼资格已经消灭,但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原公司的债务人,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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