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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改细则发布《4月8日跨境业务及系统调整说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自4月8日起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盈科海外事业部现将目前了解到的相关情况予以披露,供各企业参考:

一、业务方面:

单证放行30天以后,不允许退换货和删单;
企业需有自营报关资质,若无则需委托具有代理报关资质的企业进行申报;
单笔订单金额超2000元退单,(不论数量、单件、多种商品等条件);
消费者全国跨境城市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消费金额超2万,自动退单;
因税改后每单需缴税,请企业保证账户内保证金余额充足;
尽快完成商品备案字段补录(法定计量单位、法定数量、第二计量单位、第二数量),数据不全的申报清单将被退单。

二、税的算法:

Ø  计税公式

Ø 税费金额:

应征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关税税率为0%,因此应征关税为0);
法定计征的消费税 =(完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法定计征的增值税 =(完税价格+正常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应征消费税=法定计征的消费税×0.7;
应征增值税=法定计征的增值税×0.7;

Ø 例如:消费税税率为30%商品,单价为100元,运费为0的计税公式如下:
关税=0
消费税=100/(1-0.3)×0.3=42.85
增值税=(100+42.85)×0.17=24.29
综合税=(42.85+24.29)×0.7=47

Ø 关于运费计入完税价格的说明

Ø 例如:消费税税率为30%商品,单价为100元,运费为6元的计税公式如下:
关税=0
消费税=(100+6)/(1-0.3)×0.3=45.43
增值税=(100+6+45.43)×0.17=25.74
综合税=(42.85+24.29)×0.7=49.82

另据了解,海关总署的跨境电商进口统一版系统将于4月8日在广州率先试用,其他跨境电商综试区城市、试点城市将在之后的3个月内完成系统对接并正式启用统一版(深圳在4月8日前也要进行海关跨境电商监管系统与统一版的对接工作。)

统一版上线后,三单比对等统一版具备的功能必须在统一版系统上进行,其他统一版暂不具备的功能,可在地方监管系统上保留。完成系统对接但未正式启用前仍以地方监管系统功能为主,但数据可发送至统一版。(来源:前海跨境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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