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维京群岛在一九八四年已制定法例,让英属维京群岛可以满足国际商业社会日益增加的需求。公司法制发展的里程碑是一九八四年制定的国际商业公司法,该法制已证明受到国际商业社会的欢迎,令英属维京群岛现时成为全球其中一个最为显著的离岸金融中心。
为要保持英属维京群岛的显著金融中心地位,当地政府发觉有需要给国际商业社会制定更为广泛的法制,以方便他们提供离岸金融服务。一九八四年制定的国际商业公司法明确了国际商业公司注册及管理的细则。在该条法制之下,注册公司均享免缴入息税的优惠,包括资产增值税及任何形式的应课税。此外,该岛国亦不设外汇管制。
英属维尔京政府(BVI)于2004商业公司法 ("BC Act") 作了以下的修订:
(1)修订后的BC Act由2005年1月1日生效,有二年的过渡期,分别为2005 及2006年;
(2)由2006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公司必需依照BC Act;
(3)现有的国际商业公司 (“IBC Co.”) 仍可继续采用国际商业公司法(“IBC Act”);或者选择登记成为依照BC Act注册成立的公司;
(4)由2007年1月1日起,现有的国际商业公司就会自动登记成为依照BC Act;因此,所有的公司将会全面采用依照BC 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