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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摩亚法律环境

萨摩亚国际公司及信托基金是无需缴付任何当地税项,这包括印花税、资产增值税及应课税。此外,萨摩亚亦不搞外汇管制及奉行严密的私隐保护。

一九八七年制定的信托公司法奠定了日后服务离岸客户的信托公司的领牌及规管细则。其它法规包括一九八七年制定的国际公司法、国际信托基金法、离岸银行法、以及在一九八八年制定的国际保险法。

1、一九八七年制定的国际信托基金法
萨摩亚信托基金的一般法则都是源自英国的衡平法。一九八七年设立的国际信托基金法提供简单的注册程序,说明信托基金是受曾经被国际信托基金法改变过的一般信托法例所规管。已登记的信托基金是无需缴付任何税项,登记信托基金时,基金的名称、日期及受托人名字必须在登记处存档。而付款人及受益人的名字则无需公司注册处处长透露,信托基金文件亦无需在登记处存盘。基金可自行决定是否取消或加入某些受益人。

2、一九八七年制定的国际公司法
一九八七年制定的国际公司法是主要的企业法规,它订明有关萨摩亚国际公司的注册规则、现有公司迁入萨摩亚的手续等。法例容许相当程度的弹性及机密性。

3、一九八八年制定的国际保险法
国际保险法订明那些有意在萨摩亚经营保险生意的公司的牌照申领细则。持牌人必须是一家在国际公司法下注册成立的国际或外资公司。根据业务的性质,股票一般是介乎十万至五十万美元之间。
法例的一个特点是容许持牌人在保单持有人的准许下申请将该保单的所有金额放在一个新设的独立基金内,该基金是持牌人唯一可用来偿还有关该份保单债务的资产,但不能用来抵销持牌人的其它债项。

4、一九八七年制定的离岸银行法
一九八七年制定的离岸银行法订明那些有意在萨摩亚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牌照申领细则。牌照共分三类,主要分别是它们所经营的业务性质、所需股本或银行担保承诺。甲级牌照所需股本或担保是一千万美元,乙(一)级是200万美元和乙(二)级是25万美元。ATA可代客户申领该些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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