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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纠纷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1、股权代持纠纷的类型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实践中,股权代持容易引起的纠纷主要包含以下两种:
  (1)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的内部争议,包括股东资格的争议;关于公司利润分配、实际控制权的争议等;
  (2)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争议。如果公司无法偿还公司债务,而又存在公司股东如抽逃注册资本等行为时,如何承担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及侵权纠纷等。


  2、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防范
  股权代持的风险。整体而言,股权代持主要涉及以下风险:
  (1)中国公司法确定股东身份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名义股东具有实际支配股权的权利,如果名义股东不经实际股东的同意即转让股权,将造成实际投资者的投资失败;同时当名义股东个人负有大额债务而不能清偿时,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可能会要求获得名义股东以其挂名投资的企业股份,从而影响实际股东的利益。
  (2)由于目前法律缺乏对实际投资者的有效保护,一些名义股东在公司发展壮大之后,在利益的驱使下极易踢开“实际投资者”,使股权代持假戏真做,最后实际投资者只能获得债权,而失去对公司的控制。


  3、股权代持的风险防范。虽然股权代持存在上述的诸多风险,但是由于股权代持亦有众多的利益考量。因此,我们必须了解如何尽可能有效地规避股权代持的种种风险,更好地保护实际投资者的利益。
  (1)选择好名义投东。在确定名义股东之前,应首先委托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被选择者进行调研,一般说来,诚信度高、无大额负债的人或企业是合适的名义股东。
  (2)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签署《委托投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要让一半以上的股东知晓隐名股东的实际存在,实践操作中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名录、备忘录等方式进行,或以书面方式直接通知其他股东;
  (4)实际行使管理权。实际投资者以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方式。“以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强调的是“身份”而非“名义”,即实际投资者是股东权利的实际享有者和股东义务的最终承担者。实际投资者行使权利的方式并不限于其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行使权利,他也可以名义投资者的名义或者以双方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
  (5)保存好证据,应对不测。协议、付款收据、名义股东的一些请示、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章程、财务会计报表、合同草案等均应保存好。
  (6)慎重用诉讼方法。一旦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发生争议,对实际股东而言,损失是必然的。因为名义股东实际上控制着公司,即使通过法院解决,实际股东最终胜诉,但在这一漫长的时间里,公司的经营将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甚至会导致公司的破产。所以当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发生争议时,最好的方法是协商解决。实际股东可以通过律师弄清楚名义股东的想法,采取合理措施,力求以最小的代价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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