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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打款,是借款还是投资款?

实践中,存在很多公司股东直接向公司打款的现象,但对该款项用途并没有任何约定,股东在打款后,可能会出现以下结果:1、若公司持续盈利,股东便会主张该款项为投资款,并以投资人的身份要求股权及分红。2、若公司经营亏损,股东则会以借贷为由要求公司返还借款。

那么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股东直接向公司打款的行为是投资款还是借款呢?具体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看。

参考案例:

A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股东分别为H公司(占股45%)和C公司(占股55%),其中H公司的注册资本450万已实缴完毕。同年8月,H公司和C公司就当地某水岸项目竞买地块有关事宜签订协议,其后,H公司在2020年-2021年间分20笔向A公司转入资金,共计2000万,并在银行转账凭证中绝大多数注明为“投资款”,但A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H公司的打款被定性为借款。后来,A公司因缺少流动资金,某水岸项目工程缓慢,买受人集体上访并提起延期交房违约诉讼,H公司提起诉讼,请求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并支付借款利息,而A公司则认定H公司的打款为投资款。本案争议的焦点是H公司A公司之间就涉案资金是否成立借贷关系?

法院认为:

该案涉2000万元款项被认定为H公司向A公司的借款而非股权投资款因为如果认定为投资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增资、减资原则均应遵循法律的直接规定。《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A公司主张H公司增资,却没有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其主张显然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

H公司向A公司转款的银行凭证上,将款项性质大多写为“投资款”。但转账凭条上的记载不能作为认定案涉款项性质的依据,尤其是当其与A公司账册记载的款项性质不一致的情况下。H公司与A公司之间虽然没有就案涉借款达成的书面借款合同。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行为需要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同,签订书面合同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H公司向A公司转款的银行凭证上“投资款”记载不能作为认定案涉款项性质的依据,即便在有H公司款项支付凭证和A公司出具收条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案涉款项为H公司追加的股权投资款,则可以确定案涉款项的性质为借款。

H公司未实缴注册资本,针对其部分的转款将可能会被认定为注册资本的实缴。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应进行合规管理,建议遇到此类问题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其提供专业的意见和方案,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结:

实践中,当事人切不可以双方关系好为由,在只通过备注投资款、借款或者无任何备注的情况下,向对方进行打款。若当事人投资的项目发展前景较好,建议当事人之间签订投资协议,明确约定投资价格、工商登记时间、是否参与实际经营、股东分红、违约条款等,以保障投资人的权益。若当事人对投资项目的发展前景并不明确,建议当事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逾期利息、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以便到期进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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