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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ODI)存量权益登记操作指引!

注意!注意!境外投资企业(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应于每年6月30日(含)前,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外企业存量权益相关信息。

一、报送主体

 

ODI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办理ODI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此处包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

★如境外投资企业存在两个及以上境内投资主体,应确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作为存量权益信息申报主体,由其向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地外汇局申报相关信息,其他境内投资主体不再申报。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内投资主体原则上为申报责任股东,若持股比例相同,可约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为申报责任股东。

 

二、操作指南

 

(1)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直接投资主体通过互联网搜索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或在地址栏输入http://zwfw.safe.gov.cn/asone就可以进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录界面。机构代码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第9至17位,默认用户代码为:quanyidj,初始用户密码为:20150101Aa。

(2)登录系统依次点击“数据申报”-“存量权益”-“ODI存量权益登记”。选择年份,点击“查询”按钮,选中未申报记录,点击“新建/修改”按钮,完成“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和“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的信息填报,点击“保存”即可。

 

填报说明

★确定并填写境内股东持股比例。如境外投资企业系由境内多个投资主体持股,应合并计算所有中方股东持股比例。

★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简称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分别填写资产、负债及权益数据。

★ “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境外投资企业资产合计”、“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境外投资企业负债合计”、 “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以及“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等项目均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 “归属于中方股东的权益”、“归属于中方股东的未分配利润余额”及“中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等项目按中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后填写。

★ “境外投资企业应付中方股利”填写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中方的股利。

★“分配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汇回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的当期数按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填写。

★ 如境外企业属于第一层级特殊目的公司,还需填写其在子公司中享有的权益,按照第一层级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报送时间:上年度存量权益登记截止时间为次年6月30日。

 

三、法条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5〕13号文

第二条第三项 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参加外汇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 号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四、温馨提醒

 

1、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自行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完成申报后发现数据错误,报送主体可于6月30日前登录原报送平台进行修正。

2、未按要求报送“多报合一”数据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暂行管理办法》(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等法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要求报送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境内主体将被暂停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3、2024年7月1日起,需补报或更正2023年度“多报合一”年报的,应向商务部门申请,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wzxxbg.mofcom.gov.cn)办理;需补报或更正ODI存量权益登记数据的,仍可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按照原报送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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