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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证交所上市途径及方式

1、伦敦证交所的上市途径
(1)上市途径一:股票
外国公司可在伦敦证交所的主板市场(作为首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直接上市发股。
无论公司申请哪一类上市,英国上市管理署(UKLA)—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分管在伦敦上市的部门—都有一系列在批准上市和伦敦证交所接受股票交易之前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
对希望在伦敦上市发股的公司的要求包括:
保荐人
经营记录
由公众持有的股票
控股股东
招股说明书
持续性义务
(2)上市途径二:存股证
存股证—通常称为DR—是在伦敦上市和交易的可交易证券,代表对发行者基础股票的拥有权。在伦敦可上市和交易几种存股证,包括以美元标价的全球存股证(GDR)和美国存股证(ADR),以及以欧元标价的欧元存股证(EDR)。
在伦敦上市和交易的DR可分为两大类—专业类DR和零售类DR。它们的上市规则不同,而且面向的投资者群体。
专业类DR仅由机构投资者交易,因此UKLA对此类DR的上市要求相对比较宽松。相反,零售类DR可由包括私人在内的任何投资者交易。因此,零售类DR业务需要更高水平的投资者保护,其上市要求也更严格——基本上与直接上市发股一致。
对希望在伦敦上市存股证(DR)的公司的要求包括:
上市代理人
经营记录
由公众持有的存股证
上市说明书
存托银行
持续性义务
(3)上市途径三:债券
英国上市管理署(UKLA)制定的细则阐明了在伦敦上市债券的规则与条件。关于欧洲债券的规定则单独发布,这些规定可向UKLA索取。
希望在伦敦上市债券的发行者必须达到的主要要求包括:
上市代理人
两年经营和财务记录
申请上市可转换证券的公司,通常应有至少三年的经营记录(见以下)
上市文件
可转让性
市值
同一类的所有证券均须上市
可转换证券
一般而言,只有在作为转换对象的证券已是或将成为以下两者之一的前提下,可转换证券才能获得在伦敦上市和交易的资格:
在伦敦上市的债券
中期系列债券
持续性义务


2、伦敦证交所的上市方式
(1)引入(introduction),不募集新资,而由伦敦证券交易所接纳现有股票上市。其股票价格相对稳定,分布面广,因而可估算出适销性。
(2)私募(placing),将现有或新股票直接发行给经选择的发起人的客户。
(3)中介人发行(intermediaries offer), 将现有或新股票推销给投资中介人,由这些中介人向其客户转售。
(4)伦敦公开发行上市(public offer),在上市公司被接纳入伦敦市场之时,通过商业银行或股市经纪人向社会大众直接出售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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