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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分公司的性质及特点

1、外资分公司的性质
我国《公司法》以专章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即外资分公司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了规定。
所谓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在此,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既不同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也不同于外商投资企业。

2、外资分公司的特点
(1)外资分公司是以外国公司法人的存在为前提的。
外国公司要想在中国境内成立分支机构,就必需取得所在国的公司法人资格。未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者,无权到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2)外资分公司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体现在:
(a)要经过中国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b)要在中国政府批准之后,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即到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c)从事业务活动要履行中国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外国公司的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
(d)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名称中应当标明国籍及所属外国公司的责任形式;
(e)撤销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f)外资分公司违反中国法律从事业务活动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外资分公司是一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经济组织。
这里所讲的业务活动,应当是从事包括直接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也包括间接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4)外资分公司是一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
它只能领取营业执照,而不能领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如果在中国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则属于中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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