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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促进投资和贸易的政策

1、促进投资的两项政策
(1)在上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时间内分期交纳所得税,简称为“非货币形资产投资政策”。
(2)对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以股份或出租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经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所得税纳税的政策,也简称为“股权激励政策”。

2、促进贸易的五项政策
(1)将在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2)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的空载在25吨以上的给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政策。
(3)对设立在试验区内的生产企业加工的货物,根据企业的申请,试行对内销货物,按照对应的关税政策,简称为“选择性征税政策”。
(4)在现行的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的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的服务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以免税的政策除外。
(5)完善起运港退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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