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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与其他法律安排的比较

1、授权书 Power of Attorney(匿名股东或匿名董事)
从本质上说是匿名股东和匿名董事服务不是一种信托服务,而是一种代理服务。这种代理关系最常用的是通过授权书(Power of Attorney)来实现的,这种代理关系与信托的最大的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授权书在授权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将自动终止,虽然在某些地区授权书此时可能仍然生效,但如果授权人已经死亡,此授权书就完全失效了;但信托不是这样,信托在委托人死亡的时候仍然是有效的。
(2)另外一个更加重要的区别是,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trustee)是信托资产的法律持有人,但在委托授权关系中,代理人只是被指定代表授权人行事。

2、监管人账户/监护人账户 Custodial Accounts
监护人账户是一个成年人被称作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设立的金融账户。一般来说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账户可以是从银行账户到信托基金的任何东西。此类账户通常附加了继承权利以及其他条件。监管人账户也可以是为快速分配的资金设立的,由第三方管理,付款人和交易的类型被明确的限定。监护人账户与信托有很重要的区别,比如监护人先于最终受益人去世,资产则需要被课税,而信托则不然。监护人账户的条款可能比较僵化(根据属地的不同),但海外信托可以定义的条款是非常丰富的。

3、合伙企业(Partnership)或有限责任公司(LLC)
虽然合伙企业的一般合伙人(GP:General Partner)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成员(managing member)跟信托的受托人很类似,被有限合伙人(LP)和非管理成员授予一定的权利对公司和资产进行管理。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优于海外信托的是可以随时改变管理公司的文本,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叫partnership agreement,对LLC来说叫operationg agreement,而不可撤销的信托的信托协议(trust agreement)一旦设立是不能变更的。更重要的一点是信托不是法人实体,不能直接以信托的名义签署任何协议,而是要通过信托控制的法人实体来实现。

4、生前信托(Living Trust)与遗嘱(Will)
信托是一个资产管理的安排,在此安排中一个人(受托人)为另外一个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资产。 信托是可撤销或不可撤销的,可以是生前的也可以是身后的。 一个生前信托是一种特别信托分类:他是可撤销的,税收中立的并在创立人生前和身后都可以运作的。
在创立之初,一个生前信托的资产通常是由创立者来管理的除非其本人残疾。如果创立者不方便管理,一个备选的受托人就会接管,并用信托的资产付账单,供给衣食给创立人。当创立人最后去世的时候,受托人将找到另外备选的受益人,根据协定把资产分配给特定的个人。
遗嘱仅仅是一个规划身后事的法律工具,只有当事人死亡的时候才会生效。在遗嘱中,创立人指定特定的继承人,定义他们将会得到什么,并指定一个执行人处理这些事情。虽然一个遗嘱也可以包含一个信托(对一些继承人进行一些限制),但信托只有在遗嘱被验证后才能运行。
遗嘱验证是一个法律程序,通过这个程序遗嘱将生效,执行者将收到必要的法律凭据并为继承人执行资产。一个起草很好的遗嘱应该可以避免法庭对财产的执行的监控,并保证财产顺利的分配给设立人的后代。但有的时候遗嘱设立人反倒希望法院的介入,并且无法免除。如果是后者,遗嘱验证可能是一个冗长的过程。
生前信托的身后财产分配通常是私下进行的,不需要遗嘱验证。能够如此主要是因为信托的设立人在生前已经把财产转到了受托人的名下。比如房产,一般在信托建立伊始就已经同时通过契约转让到了受托人的名下。
向信托“注资”的概念可以最终避免遗嘱验证。转移到受托人的资产是在受托人的合法控制之中。信托创立人的死亡并不会改变这种控制;当然了,这是一个信号,受托人要启动替换受益人的条款了。如果资产没有进行转让,那资产恐怕还是要通过遗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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